close


公共電視「獨立特派員」第一集

揭露蘇案一審檢察官崔紀鎮偵訊錄音帶內容

電視播出時段
7月1日週日晚間八點半 (CH13)
7月2日週一上午十一點

纏訟十六年的蘇建和案昨天再度乾坤翻轉,作出令人權團體大感意外的死罪判決。法官說,找不到不判他們死刑的理由。就目前看到的資訊顯示,他們根據的,最主要仍然是全案共同被告的自白。

其他的物證,指紋、菜刀上的毛髮,都只能和王文孝扯上關係;即使姑且相信被李昌鈺博士視為不科學的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,也只能說本案有兩種以上凶器、兇手可能不止一人,並不能證明與蘇建和等三人有任何關聯。但這都被法庭認為是自白之外的證據。

過去的草菅人命、沾滿血腥的證據女王惡靈又回來了嗎?司法界在過去許多刑案的偵辦審理當中,都用過這樣的手法。光是以同案諸被告自白「稍有出入卻大致相同」來認定自白可信這一部分,就草率、愚昧得令人匪夷所思!

先前蘇建和等人的無罪判決遭到最高法院撤銷,法官說幾位被告的自白「大同小異」,因而具有可信度。發回更審的法官果然又採信了這些「大同小異」的自白。我們不禁懷疑:法官們是真的活在象牙塔內,以致不知道警察刑求、檢方誘供的劣風陋習?還是過去也默許或執行過這樣的手法,以至於麻木不仁,甚至認同自白的任意性一點也不重要?

獨立特派員將公佈當初檢方偵訊錄音帶的內容,以及法官審訊筆錄,揭發司法草菅人命的真相!在7月1日節目播出同時,我們也將把影片內容上傳到PeoPo以及YouTube網站上,大家打關鍵字「蘇建和」或者「蘇案」,應該就可以找到。

請大家將這個檔案散佈出去,讓更多人看透這齣司法草菅人命的鬧劇!


※ 本文轉錄自http://www.peopo.org/portal.php?op=viewPost&articleId=3317




公共電視「獨立特派員」第一集 蘇建和案專題

播出時間:7月1日週日晚間八點半 (CH13)
重播時間:7月2日週一上午十一點

     1991年3月24日凌晨,台北縣汐止發生命案,年輕的吳銘漢夫婦,在家中遭強盜砍殺79刀慘死,案發之後5個月,警察陸續逮捕了5名年輕人,第一個是在 命案現場留下指紋的現役軍人王文孝,但警察不相信王文孝是自己一個人犯案的說法,根據他的行蹤逼他供認還有共犯,包括前一天深夜和他一起打撞球的弟弟王文 忠,王文忠的朋友蘇建和、劉秉郎、還有劉秉郎的鄰居莊林勳都因此被牽扯進來,他們真的犯案了嗎?

    三個人不約而同而且明確指證,警方野蠻的刑求逼供手段。劉秉郎理直氣壯的否認犯案,但檢察官充耳不聞,筆錄只簡略記載他翻供,對於他指控警方刑求逼供提都 沒有提。 至於蘇建和不願意配合胡亂拼湊出的筆錄,警方同意先讓他寫一張否認犯罪的供詞,以騙取他在檢察官面前先認罪結案,到了法院再翻供,在警方挾制下蘇建和對崔 紀鎮虛與委蛇,並且央求檢察官查證他所寫的那張否認犯罪的筆錄情節。但崔紀鎮卻說,「這份筆錄沒有寫什麼」,而不予理會。

    我們整理了這份偵訊錄音的譯文,把檢察官說話的部分用紅色標示出來,絕大部分都是檢察官在說話,對照之下很容易看出來,檢方自己整理出一問一答的筆錄 ,營造被告自己招認犯罪的情節,根本就是一個假象。

    不只是檢察官的筆錄有問題,我們也找出一審法官在王文孝遭到軍法槍決前幾天 對他所做的筆錄,這份說法前後矛盾的筆錄被後來歷審許多法官所引用,但他們往往只採取對蘇建和等人不利的部分,也就是王文孝說三人「罪有應得」的那一段。

    王 文孝是在什麼情境下說了這些?法官是不是和檢察官一樣,也用了誘逼的手法呢?這個問題難以釐清,因為這段筆錄的原始錄音,並不像檢察官偵訊錄音帶那樣幸運 地被保存在案卷裡,再審合議庭找出這捲錄音帶,但卻發現它被以另一捲車禍案件的錄音掉包了。

    不過即使無法比對,引用這份筆錄來證明蘇建和等人有罪還是站不 住腳。因為這裡頭王文孝的說法顛三倒四,一方面說蘇建和等人罪有應得,另一方面卻又承認是自己一個人做案,是因為警察逼供才說有共犯,那些說王文孝是人之 將死,其言也善的法官們,難道沒有看到這些對蘇建和等人有利的部分嗎?

    十六年了,在犯罪現場留下指紋的王文孝,已經遭到軍法槍決,留下的是一團迷霧,法院認定他的弟弟負責把風,他服刑期滿出獄,出面替自己和三名朋友喊冤他的朋友們到今天還在與死神拔河,然而就算他們真的有罪,難道當年司法程序的不正義,就可以這樣輕輕地被放過嗎?


※ 本文轉錄自http://www.peopo.org/portal.php?op=viewPost&articleId=3318

--
※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-蘇建和案的來龍去脈:http://www.jrf.org.tw/sue/index.html
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艾爾希 的頭像
    艾爾希

    人間革命

    艾爾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